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508-10。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鹏,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仲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
法定代表人:韩凤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和音,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齐晓辉,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岳延中,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钟代明,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1幢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马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王和音、齐晓辉、岳延中、钟代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津01民初750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莹
审判员 郝玉珠
审判员 王再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建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