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79253号
原告(被告):**麒,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28号508-10。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明,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麒(以下简称其姓名)与被告(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麒及国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何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国网公司支付**麒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工资差额21 397.91元;2.判决国网公司支付**麒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人才留用计划15 033.06元;3.判决国网公司支付**麒2019年度未休年假工资15 779.31元;4.判决国网公司支付**麒2018年2月4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384.45元;5.判决国网公司支付**麒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 329.45元。事实和理由:国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拖欠相关薪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国网公司辩称,第一项诉请,工资对全体员工的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此后一直按照调整后的数额进行工资发放,**麒一直未提出异议,国网公司认为工资调整合法有效,且行**麒自8月至10月期间有16天旷工,旷工期间不应支付工资;关于加班工资,国网公司加班需有审批,**麒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加班已经公司审批,故不应支持;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国网公司认为**麒共计26.5天旷工,公司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国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国网公司无需支付**麒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工资差额10414.63元;2.判决国网公司无需支付**麒人才留用计划奖励15 033.06元;3.判决国网公司无需支付**麒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1766.09元。事实与理由同答辩意见。
**麒辩称,不同意国网公司的全部诉请,国网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拖欠薪资等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麒于2015年7月1日起在国网公司工作,担任法务主管一职,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入职时薪资构成为基本薪资11 650元+午餐补贴1452元,2016年6月1日起调整为基本薪资12848元+午餐补贴1452元。**麒主张午餐补贴系固定发放,属于工资。国网公司则主张午餐补贴按照出勤天数发放,不属于工资,属于公司福利。国网公司未就午餐补贴发放标准与办法提交证据证明。国网融资公司主张2019年8月1日起**麒月薪资构成调整为基本薪资6424元+绩效薪资(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为9636元)+午餐补贴1452元,总薪酬标准不变,**麒对此未提出异议。**麒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该调整系国网融资公司单方调整,未经其同意。国网公司就其调整薪资结构的依据提交了《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工资管理办法》及征求**麒、全体员工意见的电子邮件为证。其中,《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三)项载明“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调整员工工资:1.员工工作岗位、职务级别发生变化;2.公司整体薪资结构发生变化......”;《工资管理办法》及征求**麒、全体员工意见的电子邮件显示有《工资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及国网融资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员工发送征求意见的通知,**麒于2019年6月2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称:“谢谢,写得挺好的,我想想怎么给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国家审计署、国资委回复一下意见”,未显示有其他员工的反馈意见。**麒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麒主张《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第2款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工资管理办法》的制定缺乏程序合法性,未按规定召开职工大会,未提前七日送达议案,未进行无记名投票。国网公司未就《工资管理办法》系经民主程序制定提交其他证据佐证。**麒薪资已支付至2019年10月21日,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实发薪资分别为33.97元、172.76元、0元,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5669.34元、5168.44元、5168.44元,无个人所得税。**麒主张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工资差额,并提交了工资单予以证明。工资单显示**麒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工资、薪金总额共计225 086元,2019年8月发放2018年清算绩效工资16
696.8元。国网公司认可工资单的真实性。
国网公司主张**麒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共计旷工16天(其中8月旷工9天、9月旷工6天、10月旷工1天),旷工期间无工资,其余工资均已足额发放。国网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2019年4月2日《警告书》及送达电子邮件、王XX与**麒的来往电子邮件、2019年9月3日《通知》及送达电子邮件、2019年10月16日《通知》及送达电子邮件及前述证据的公证书为证。**麒对电子邮件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收到上述电子邮件,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存在旷工,国网公司所述16个工作日的工资应正常发放。**麒主张国网公司所述旷工期间其均在办公室办公,国网公司没有考勤规定,也没有打卡。国网公司认可其公司没有考勤打卡,但员工手册中明确有上下班时间,不打卡不等于没有考勤要求。
双方均认可《福利手册》的真实性,该证据载明“人才留用计划……发放当月,员工不得提出离职或已经离职”的内容。
另查明**麒已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登记为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麒主张公司应聘时要求有律师职业资格,其在入职国网公司前就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麒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5417号裁决书,裁决:1.国网公司支付**麒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工资差额10 414.63元;2.国网公司支付**麒2016年至2018年三笔人才留用计划奖励共计15 033.06元;3.国网公司支付**麒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1766.09元;4.驳回**麒其他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麒作为专职律师期间于公司就职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权利缺乏基础,本院对**麒诉求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人才留用计划奖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并支持公司要求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人才留用计划奖励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麒实际为国网公司提供劳动,国网公司应支付相应报酬。国网公司认可其公司没有考勤打卡,其提交的邮件往来记录中亦未体现**麒对于旷工事实的认可,故本院对国网公司主张的**麒旷工16个工作日的主张不予采信,国网公司应向**麒支付上述期间的报酬。国网公司主张**麒月报酬构成为基本工资6424元+绩效工资9636元+午餐补贴1452元,其中绩效工资需考核合格,午餐补贴按照出勤天数发放,但均未举证证明,**麒亦不认可,故本院对国网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采信**麒关于月报酬标准为基本薪资12 848元+午餐补贴1452元的主张。故国网公司应支付**麒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报酬差额10 519.5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国网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麒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报酬差额10 519.54元;
二、被告(原告)国网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麒2016年至2018年三笔人才留用计划奖励共计15 033.06元;
三、被告(原告)国网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麒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1766.09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麒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国网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麒负担10元,国网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师一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柴莹洁
书 记 员 耿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