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令花,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祝令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4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人民法院管辖。
祝令花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祝令花与***联合承建东方美晨家园4#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东方美晨家园4#),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哈尔滨市确定管辖法院,裁定驳回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