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101执147号之三
申请人:***,女,1950年07月0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戚兴光。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7101执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权伍珉
审 判 员 张东亮
审 判 员 尹 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昆
书 记 员 李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