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二实验中学校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3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二实验中学校,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前进街1号。
本院在执行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第二实验中学校金钱给付一案中,大同市第二实验中学校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执行人大同市第二实验中学校银行存款二十九万零三百一十四元八角八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左建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