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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213民初5196号
原告(反诉被告):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V281。
法定代表人:冯金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男,汉族,1952年1月20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住所地大同市拥军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关生,系该单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大同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君,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系该学校副校长。
原告(反诉被告)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建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李晓梅、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关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崔世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279397元,延期支付利息144045.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大同市教育局根据市政府统一对学校进行校改、校建的精神,大同市教育局决定新建被告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原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弟学校)职工子弟学校工程项目。2010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北京建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弟学校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费按照工程总造价(4210万元)的1.4812%支付原告,共623600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监理费用的20%,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每月再支付监理费用的10%,直至拨付至合同总额的95%时即停止拨款;后因施工单位停工学校综合楼和厕所未建,工程总造价变为2980万元,监理费变更为:441397元。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建安工程结算造价和本合同约定费率结算监理,并于工程结算完成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所建职工子弟学校己于2012年9月投入使用,2010年12月3日被告第一次支付原告监理费10万元,2011年3月4日第二次支付原告22000元,2011年8月30日第三次支付原告4万元,尚欠原告279397元监理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拖欠的监理费,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应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144045.44元,计算起诉之日,(2011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15日),故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辩称,对双方存在监理合同关系无异议,对工程总造价价款有异议,对工程投入时间有异议,工程投入时间为2013年8月。已经支付16.2万元,对剩余监理费数额有异议,尚欠监理费258114元,不同意支付原告剩余监理费。原告作为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工程反复、重复施工、整改,给学校师生造成一定影响。外墙瓷砖大面积剥落,造成安全隐患,后期建立防护架,2013年至2018年瓷砖陆续脱落,2018年10月份,政府出资将外墙全部铲除,重新上涂料,花费大约400多万。地下管网由于回填不符合要求,经常因为反复维修导致无法正常给师生供水、供暖,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我方没有收到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监理方也未给我方提供过任何合理性的建议。学校的消防现无法通过验收,工程款至今没有结算完成。我方要求监理方返还已经支付的监理费。
被告(反诉原告)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反诉原告不支付监理费,并责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监理费16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弟学校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监理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4812%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共支付三次监理费,合计支付监理费162000元。2019年8月18日,经大同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委托鉴定,大同十八中一期新校建设工程工程造价2836.31万元(非被告所述2980万元)。在原告一期工程施工中,因被告监理的严重失职、放任失控,从而使施工方偷工减料不按规程施工成为常态、以致使原告在工程完工刚开始使用便不断地出现诸多质量问题:如外墙瓷砖从小脱落到没多久的大面积脱落;地下直埋管道大频率不间断地破裂;小学楼因管道埋的深度不够,致使冬季管冻不能供水靠空中架管送水;楼顶刚使用便出现多处漏雨,施工方维修不及时,漏雨面越来越大;因回填土夯的不实,建筑地基出现下沉,从而导致楼内许多墙体开裂、各楼外的散水失效倒流;原告校园的排水系统形同虚设,下雨天校园积水成池,泥泞不堪;大面积的门闭合有问题等等。特别值得一提:多年来外墙瓷砖的随时脱落,安全隐患极大:2016年原告北楼门上瓷砖大面积脱落将门厅玻璃砸的粉碎,人员密集处学校无奈架设了防护绿网,师生整日人心惶惶;地下管道大频率不间断地破裂维修,学校维修挖沟的土方堆得四处皆是,停水维修成为常态。2017年11月原告总务孙有才掉进管道断裂渗水的淤泥中,差点丧命;学校雇的维修工赵云岗,2017年初在第七次管道断裂维修时因塌方使肋骨骨折。以上因监理不作为导致工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工程质量问题,原告从刚开始使用至今便不间断和北京建工进行维修交涉:刚开始北京建工还积极协助派人维修,但发现维修面大、问题多,便不予配合。有些维修问题较急,学校又等不得便自己出资找人修理(已支付约45万)。2018年4月原告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北京建工董事长和总经理发函陈述,引起高度重视。经多轮开会协商,2018年7月27日,原告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工程维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款240万元,用于承担工程维修费用进行修缮。关于外墙瓷砖大面积脱落问题,因涉及到师生的安全问题,原告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最后由政府出资415万委托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修缮。现正在进行的工程资料市档案馆备案工作,被告监理竟然拿不出施工的过程资料,而靠大量的现补材料来应对。监理的严重失职,极大地冲击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秩序并给原告和国家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根据《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弟学校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26约定:“监理人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根据第24条约定:“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尽责,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反诉原告方是否存在维修、返修与原告无关,我方不应当退还被告的监理费。工程从2010年至2011年底结束,我方一直在工地履行监理义务,被告所述后期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与我方没有关联。2012年9月份,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由使用方承担质量瑕疵的风险。外墙瓷砖属于装修装饰,设计时被告方认可设计师所设计的方案,装修装饰不在双方约定的监理合同范围。管道断裂属于设计问题,不属于监理范畴。从2012年9月投入使用至2016年、2017年发现质量问题已经过了保修期限。电器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超过保修期限。即使未过保修期,所产生的维修义务应当依法由施工单位履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0月11日,北京建宇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20日,原告(监理人)与被告(委托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弟学校工程,工程地点大同市拥军北路1号;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24399平方米,总投资4210万元。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专用条款承担监理业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自2010年4月26日开始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完成,实际开始日期以工程开工时间为准,监理服务期250日。监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4812%收取计623600元,工程竣工后,按照实际工程结算造价进行调整,费用不变。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监理费用的20%即124720元,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每月再支付监理费用的10%即62360元,直至拨付至合同总额的95%时即停止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建安工程结算造价和本合同约定费率结算监理费,并于本结算工程完成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被告于2010年12月3日支付原告监理费100000元,于2011年3月4日支付原告监理费22000元,于2011年8月30日支付原告监理费40000元。
对于本案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关于本案争议的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剩余监理费、反诉被告(原告)是否应退还反诉原告(被告)已支付的监理费162000元的焦点问题,被告辩称,原告作为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工程反复重复施工,整改,没有收到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被告未提供合理性建议,尚欠监理费258114元,不同意支付剩余监理费,并要求监理方返回已经支付的监理费16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供1、通知函,欲证明因2010年工程质量问题向施工方提出赔偿请求;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工程维保协议书、维修施工合同、发票和咨询报告书各三份,欲证明因2010年工程存在外墙脱落质量问题,反诉原告与大同四建签订协议维修外墙瓷砖;3、建设工程结算审查书,欲证明涉案工程修复费用4150419元;4、维保协议书,欲证明反诉原告委托大同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工程保修款240万元,该费用由北京建工支付;5、维修施工合同、咨询报告书、发票、记账凭证、支付凭证、发票、维修服务协议、劳务协议、会议纪要问题清单、大同市山橡集团改造工程修补方案、孙有才和李生叶的证人证言,欲证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支付的各项费用;反诉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辩称与反诉被告无关;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均证明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反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反诉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故本院对反诉原告上诉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关于反诉被告是否应退还反诉原告已经支付的监理费162000元的焦点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怠于行使监理义务,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曾向被告指出其怠于行使监理义务,故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监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大同十八中学应付原告监理费数额的焦点问题,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部分监理费162000元,应按约定支付剩余监理费。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按照工程造价的1.4812%收取,原告认可按照被告对涉案工程提出的造价金额28363132.24元计算监理费,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确认监理费总计390787元,被告已经支付监理费共计162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剩余监理费228787元。
关于本案争议的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延期支付利息144045.44元的焦点问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监理费用的20%即124720元,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每月再支付监理费用的10%即62360元,直至拨付至合同总额的95%时即停止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建安工程结算造价和本合同约定费率结算监理费,并于本结算工程完成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监理费支付方式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按监理合同约定,被告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监理费的20%,之后每月支付监理费的10%至95%,故被告从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7日前应支付监理费的95%即371172.6元。余款5%应于涉案工程结算完成后七日内付清,而被告提供的山西金泰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表载明涉案工程造价审核结算完成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故监理费的5%应在2019年8月25日之前支付;据此,延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分段计算如下:(1)原告主张从2011年8月30日起计算,符合双方约定,故从2011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5日,以应付监理费209172.6元(监理费的95%即371172.6元扣除被告已付16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96822元;(2)从2019年8月26日至原告主张截至之日即2020年9月15日,以应付监理费2287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11625元;两项合计10844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理费228787元、延期付款利息108447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大同市第十八中学校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3826元,由本诉原告负担779元,由本诉被告负担30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毅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