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民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常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体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4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准许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立波
审判员 苗建萍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