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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11执53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工程款375882元和律师费150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2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书记员  刘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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