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终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晓璐,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富强路**府街庭院商住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薛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上诉人***与***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8)冀0724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准许***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36元,减半收取13418元,由上诉人***负担8626元,由上诉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9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新宇
审判员 姜建龙
审判员 梁金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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