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91财保165号
申请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富强路4号府街庭院商住小区24号楼3单元704室。
法定代表人:薛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忠,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善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陵园南街7号东方北苑4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袁玲。
申请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善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394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善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39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信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董利峰
书记员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