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富强路4号府街庭院商住小区24号楼3单元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777444471。
法定代表人:薛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1993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成斌
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