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1民初1109-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财富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录,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冀0731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家口市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城郊信用合作联社沈家屯信用社499122011251563账户存款7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殷向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