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1103号
原告:**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原名淮安市晟宇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MG1AW4U,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枚乘路**。
法定代表人:袁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阳县美天美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5530824U,住,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北侧恒大国际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刘希。
被告:**,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美天美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某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应为被告“陈建”之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00元,退还原告**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慈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