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223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旭,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
法定代表人:王力。
被告: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鼓楼老街7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向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江波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王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