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众和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斗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720751531P。
法定代表人:孙茂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尊勇,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智平,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34727540F。
法定代表人:高克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众和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691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烟台众和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违约金322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691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