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682民初3040号
原告:***,女,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行,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州,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磊,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44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至供养条件消失,按480元/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数额,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3.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配偶邢立周于1958年6月在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工作,1972年2月份病故后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为原告***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8年1月至今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故未支付,后于2022年1月17日变更为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通过各种途径要求被告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莱阳市德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拒绝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抚恤金共计19960元,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整,余下1496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2022年以后抚恤金每年年终结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抚恤金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