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356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电话:178××××7179。
被告一: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克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2734727540F
被告二:***,系被告一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修立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