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1执17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34643.86元、诉讼费11699元,共计1846342.86元,由被告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二、原告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0年1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有少量存款,共计274537.23元,我院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0年12月2日,我院依法向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12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暂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书记员  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