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屹泰仁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屹某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3196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对上诉人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泰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广显、***、***、江西洪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31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2民终1319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3行“***、洪都公司和***认可该判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补正为“***、洪都公司和***认可该判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第12页第18行“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广显工程款55万元”补正为“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广显工程款55万元”;第13页第1行“由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635元”补正为“由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635元”;第13页第4行“由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负担4650元”补正为“由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负担465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