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屹泰仁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屹某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5862号 原告: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701(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5层B5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屹**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陆 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京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