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243号
申请人:淄博启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333号-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UUQWR90。
法定代表人:周兰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成,男,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65906081D。
法定代表人:刘传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道芬(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368号院内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7FY0025F。
法定代表人:许杨,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启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道芬(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启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道芬(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启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军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