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焕资,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蒋秀红,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65906081D。
法定代表人:刘传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汇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金晶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74874794U。
法定代表人:蒋佃亮,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蒋秀红、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宁夏汇晟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2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蒋秀红、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宁夏汇晟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巩若润
人民陪审员  李文秀
人民陪审员  石静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