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803号
原告: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65906081D。
法定代表人:刘传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锴,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王修光,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王杰,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徐学臣,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男,1964年9月12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魏严涛,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陈冠金,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修光、王杰、徐学臣、***、魏严涛、陈冠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继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