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51号
申请人:***,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焕资,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65906081D。
法定代表人:刘传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汇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金晶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74874794U。
法定代表人:蒋佃亮,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宁夏汇晟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260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东汇晟管业有限公司、宁夏汇晟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巩若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