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精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通城大道(通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078910418Q。
法定代表人:章新建,精创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200557034312D。
法定代表人:田期汉,该广播电视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精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宁广播电视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9)鄂12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精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其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精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精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0元,减半收取6920元,由上诉人湖北精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志诚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纪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