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10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洲,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江源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6601124D。
法定代表人:顾典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辉,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男,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现在忠庄监狱服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0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喻 茜
审 判 员  何 容
审 判 员  刘娟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晓易
书 记 员  黎雪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