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盘水贵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执异133号
案外人:刘国军,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吉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六盘水贵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75330056。
法定代表人:陈贵元。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筑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钟山西路**机构代码:622436706。
法定代表人:刘帮泽。
被执行人:刘帮泽,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贵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帮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国军对本院以(2020)黔02执恢6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9706147.56元及相应利息为限扣留市建筑公司在(2020)黔02执250号案件应得的执行款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国军称,请求终止扣留(2020)黔02执250号案件执行款6317410.93元,将该钱款交由刘国军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主要事实及理由:该款项是刘国军挂靠市建筑公司修建工程所得的款项。市建筑公司与水城县教育局一案,即(2020)黔02执250号案件所有的工程是刘国军垫资修建,相关的挂靠费用已付清,故该案执行款应交由刘国军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为证实所述事实,案外人提供了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证据。
被执行人市建筑公司答辩称,该执行款确实不是答辩人所有,绝大多数是刘国军所欠的农民工工资。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答辩。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贵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帮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黔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400万元及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5650432.56元,本息合计:29650432.56元。2015年9月22日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81255‰计算,被告刘帮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六盘水贵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盘房他证盘县字第××号的43处抵押房产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以(2020)黔02执恢6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9706147.56元及相应利息为限扣留市建筑公司在(2020)黔02执250号案件应得的执行款。案外人刘国军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本案扣留的款项是(2020)黔0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款,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是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案外人刘国军以“修建水城县教育局保华乡双桥小学宿舍、食堂及其附属工程而与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请求确认因该协议所得工程款等6317410.93元归刘国军所有”向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钟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黔0201民初6636号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国军已经就本案涉及的款项向人民法院提起关联诉讼,故涉案款项的处置需待诉讼结果方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黔02执恢64号案对扣留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黔02执250号案件应得的执行款的提取、发放等后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德刚
审判员  尹学俊
审判员  代 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卿萍
书记员敖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