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潭镇革新村一社26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村大水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郎岱镇半坡村,公民身份号码520203************。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22436706K
法定代表人刘帮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黔02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六枝特区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有工程尾款尚未结清,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六枝特区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的应收工程款500054元(含案件受理费10389元、执行费7138元)到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