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牛潭镇革新村一社26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村大水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郎岱镇半坡村,公民身份号码520203************。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22436706K
法定代表人刘帮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黔02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载明:一、由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停工损失482527元,并承担从2020年4月2日起至本息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并承担执行费7138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9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六枝特区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有工程尾款尚未结清,经本院调查核实,此财产线索属实。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六枝特区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的应收工程款500054元(含案件受理费10389元、执行费7138元)到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7日,协助单位六枝特区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书面回复:在2021年7月底先协助扣划10万院到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待特区财政划拨剩余工程尾款时再协助法院完成案件执行。因扣划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3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陈太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