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执恢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钟山西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4367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盘水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该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706147.56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20年10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017)黔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0月23日及2021年3月19日、6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公司股权及有价证券持有情况进行了三次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共有12939.37元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款项,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11月16日,本院向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六盘水建筑工程公司57.14%的股权。查封期限3年,从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因六盘水建筑工程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上述股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六盘水市房权证市中心区字第××号”的自建房第一层紧挨楼间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4.50平方米)及第二层(建筑面积92.15平方米)、第四层(建筑面积61.03平方米)的住宅用房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未成交。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请求以物抵债,本院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0)黔02执恢64号之二执行裁定,将上述房产作价54839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至此,本次恢复执行后共执行到位561336.37元,本案尚有9144811.19元及相应利息未得到执行。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异议。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司法审计等方式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本案除已扣划款项及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孝方
审判员  代 金
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黄尧举
书记员  梧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