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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内蒙古)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7161号
原告:***建(内蒙古)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帅,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董事长。
原告***建(内蒙古)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内蒙古)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庭下进行调解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内蒙古)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内蒙古)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托娅
二0二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