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民初1875号
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文廷。
被告:内蒙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帅。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包头市。
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思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