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民初741号
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0Q5C1R8R。
法定代表人:段文廷。
被告:内蒙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MA0MYEUNXY。
法定代表人:张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贺昆,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内蒙古万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要建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贾方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