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4461号
原告:***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鲁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敏,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万达写字楼B区1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焕震。
原告***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和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桔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龚洪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齐娟娟
书 记 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