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玖和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和广告有限公司、西藏万途思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1090号 原告:***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万达写字楼B区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西藏万途思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万途思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3月22日,***和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万途思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和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西藏万途思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和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西藏万途思瑞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薛 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