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493号

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50199675X。

法定代表人:高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东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86695333。

法定代表人:陈孝东。

被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计1494元,由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凤维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