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493号
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50199675X。
法定代表人:高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东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86695333。
法定代表人:陈孝东。
被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计1494元,由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凤维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