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6号
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货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60JY3D。
经营者:蒋正平,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申请人: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东苑小区B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86695333。
法定代表人:陈孝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晓东,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蒋正平)与被申请人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蒋正平)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晓东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蒋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晓东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