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货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60JY3D。

经营者:蒋正平,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发,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韦,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东苑小区B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86695333(1-1)。

法定代表人:陈孝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朱晓东,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蒋正平)与被申请人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皖0111民初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晓东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蒋正平)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晓东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蒋正平)申请解除对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晓东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坤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晓东银行存款1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