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702民初3953号
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站港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委会工业区英联办公楼第三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作兴,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6908元),由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婷
书记员冯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