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6695号
原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多预交的2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202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义芳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