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0015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委会工业区英联办公楼第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1112125E。
法定代表人:刘海兵。
原告***与被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工程款人民币2087333.3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原告负责被告的部分工程经营管理并承包工程施工,原告向被告交纳管理费率2%,按相关法律承担税费,原告与布吉供水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与被告内部结算。自2016年起至2018年初,原告承担了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管网抢(维)修工程项目、五和大道给水管网改造工程、布沙路万科红、甘李路路口碰口工程、汇福花园该管工程等施工及经营管理,经与工程管理担保人李新军核对,被告尚欠原告承包工程款人民币2087333.39元。原告多次委派人员到被告住所地及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等方式,催促被告结算付款,但被告以李新军未共同确认等为借口,屡屡推诿,拒绝结算付款。原告认为,上述款项实际绝大部分是用于发放施工人员工资,原告为维护施工秩序,在未收到被告款项情况下,发放了施工人员工资,实际也维护了被告的名誉,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结算,拖延原告按约应得的款项,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该合同约定被告与发包人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工程施工承包权后,委派原告作为该项目经营负责人,并约定经营负责人需对工程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在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文明施工、按期竣工、工程保修等责任和义务。原告主张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并认为其与被告之间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合同等证据及其陈述,因原告进行涉案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深圳市布吉,原告确认涉案工程均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并认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肖佳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