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248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腾,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苑妮,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兵。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雪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文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