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千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8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展涛,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千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琴,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琴,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琴,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公司)、佛山市千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9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英联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千广公司返还半成品45.84吨;若无法返还半成品,则按生产45.84吨半成品所用原材料47.25吨、每吨4300元的价格计算,向英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3175元;3.千广公司向英联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1万元;4.***、***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用由千广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英联公司提供材料给千广公司加工,剩余材料和半成品依法应该返还给英联公司。
一审判决认定了半成品数量为45.84吨的事实并且按这个数额计算判决英联公司支付30%即21199.35元的加工费,但却驳回英联公司要求返还半成品、赔偿材料损失的诉讼请求、要求英联公司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显失公平公正,于法无据。返还剩余材料和半成品,应当一案处理。一审判决要求另循法律途径处理,实属制造诉累。
本案中剩余的原材料58.36吨已经返还给了英联公司,但半成品45.84吨千广公司仍未返还,该批半成品按每100吨原材料产97吨成品的标准计算,用钢材47.25吨,按钢材每吨4300元的价格计算,市值203175元(45.84÷0.97×4300)。千广公司若未能返还半成品,依法应当按价赔偿。
二、合同约定了英联公司送材料到千广公司厂后第二日起算,60日内完成加工交货。在本案中,英联公司是5月16日开始供料,最后一批材料的提供时间是6月29日。按合同工期为60日的约定,千广公司最迟在7月16日完成加工交货。但本案中千广公司交货的最后日期是9月23日,比合同约定逾期68日。
三、一审判决认为检测报告出具期间的23天,“故相应的交货期间应相应顺延23天”,由此认定千广公司不构成逾期交货违约,免除其违约责任,违背客观事实。
事实上,在合同履行期间,只是在6月15日委托第三方对其成品进行过检测,并且都是当天完成。以后的产品检测都是由英联公司进行简单检测,并且全部是即检即运,根本没有在厂里停留,不影响千广公司加工制作。并且千广公司实际逾期68日。即使减去从千广公司2019年5月28日通知检测提货到6月21日英联公司提取货物的23日,千广公司仍逾期45日。英联公司只主张逾期41日的违约金41万元,应予支持。
四、本案涉案订金、加工费是根据千广公司指定汇到***个人账户。***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千广公司的加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补充如下:一、千广公司存在交付不合格的钢构件产品和迟延交货两个严重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英联公司与千广公司签订的《钢构件加工合同》约定,按英联公司确认的图纸进行钢构件加工,钢构件加工按《钢构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GB50205-2001)中的有关规定,千广公司提供现场安装技术支持和配合。收到订金、图纸确认、材料到厂后第二天算起,25天后陆续发货,45天后发货量不少于总工程量的50%,总工期60天完成加工交货,千广公司不能按期完成的,每延迟一天赔偿一万元给英联公司。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千广公司所交付的钢构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体现在:1.部分构件尺寸误差过大无法安装;2.部分孔位不正确或部分为按图纸钻孔;3.部分托板位置焊接错误;4.部分托板未按照图纸焊接等等。英联公司提交的证据8中,项目监理机构反映的1号车间和3号车间钢结构安装存在问题,监理记录汇总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当中也已经如实反映;在“新兴钢结构处理群”微信聊天记录中,从2019年6月28日起,反映了英联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千广公司人员提出质量问题的记录。2019年7月2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千广公司在项目施工现场对3号车间钢结构安装存在问题导致暂停施工作业,作出现场查验分析,各单位一致认为千广公司交付的钢构件存在质量问题,应由钢构件加工单位即千广公司负责解决。一审法院认可千广公司曾派员到施工现场协助处理并拉回了部分钢构件回厂检查、修改,认可钢构件曾存在需整改的质量问题。以上证据都能充分证明千广公司所交付的钢构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三)一审法院对千广公司提供的钢构件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准确认定。按照司法鉴定委托广东产×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出的钢构件质量鉴定报告,案涉消防设备生产项目1#厂房、3#厂房所使用的“钢构件”都已使用(或更换修正后使用)完毕,无施工剩余或库存(也就是说无鉴定物)、现场实物厂房的“钢构件”均为安装完成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厂房,故认为鉴定所需要的鉴定条件已经丧失不复存在。这是由于英联公司为保证工程进度,采取了大量补救措施,对存在问题的钢结构件进行修复,详见英联公司提供的《钢构件质量损害统计表》。质量鉴定报告反映出厂房整体现状符合设计图纸和《钢构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但不能否定千广公司交付的钢构件存在部分构件尺寸误差过大等四种严重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英联公司主张的钢构件修复损失款50000元,但没有认定千广公司违反《钢构件加工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从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四)千广公司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英联公司自2019年5月15日起陆续向千广公司供应加工钢材原料,但千广公司未能按约定总工期60天交付。按双方确认的原材料收料单及供货单据计算:1.2019年5月当月千广公司共收料389.3吨,至6月30日前加工后出货194.29吨,7月当月出货109.34吨,即6月至7月出货为303.63吨,仅占收原料的78%,扣除约定材料损耗3%外,实际交货量为应出货量的81%。2.2019年6月当月千广公司共收料440.74吨,至8月底前共出货402.38吨,9月底共出货5.56吨,合计407.94吨,占收原料的91%,扣除约定材料损耗3%外,实际交货量为应出货量的95%。3.英联公司在一审阶段亦提供了详细的累计供货数量和理论累计供货数量对照表,以上证据均足以证明千广公司迟延交付钢构件的事实。但一审法院以检测报告出具期间的23天,主观武断地认为钢构件未提货会导致生产加工延期,由此作为千广公司可以顺延交货23天的依据,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相符。一审法院由此认定千广公司不构成逾期交货,而免除千广公司应承担每日一万元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显失公平公正。特别是英联公司起诉时,尚有108.14吨钢材原材料未返还,起诉后仅返还了58.36吨,其余49.78吨钢材原材料无法返还的事实,更进一步证明了千广公司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
综上,无论从交付钢结构的产品质量上,还是交付迟延履行时间上,千广公司均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英联公司主张千广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双方的合同和协议的约定,理应得到支持。
二、一审法院对于英联公司的“判令千广公司向英联公司赔偿原材料损失214054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处理,导致判决存在遗漏诉讼请求。
(一)英联公司提起诉讼后,从千广公司取回58.36吨钢材原材料,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但余下原材料或半成品重量,英联公司主张为49.78吨,千广公司主张为47.26吨。一审法院认定为45.59吨,比千广公司主张的数量还要少。
(二)一审法院对于半成品处理不当,既没有对半成品的返还和赔偿问题作出任何处理,又对超出损耗率部分的钢材,以综合价格4300元/吨的价格,由千广公司赔偿1075元给英联公司。对于45.59吨半成品加工费用,一审法院则按合同加工单位的30%计算加工费用21199.35元,在总预付款中扣除后返还给英联公司。一审法院的对于半成品处理,使得英联公司蒙受双重的经济损失,不仅支付了加工费用,而且无法取得加工后的半成品,且增加诉累,应支持英联公司要求千广公司折价赔偿原材料损失的诉讼请求。
千广公司、***、***答辩称:一、英联公司的剩余半成品在一审时已过磅,重量为47.26吨,一审时,千广公司提交了半成品《零件清单》,法官也亲自去千广公司的现场,通过对比现场的半成品与设计图纸,核实堆放在千广公司的半成品确实为英联公司所有。千广公司也多次要求英联公司尽快拉走半成品,但英联公司拒绝,并非是千广公司拒不返还半成品。英联公司应尽快拉走剩余半成品,否则应向千广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二、由于英联公司逾期提货造成千广公司车间堵塞,其违约在先,应向千广公司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230000元。三、由于英联公司请的安装公司安装不当导致延误工期,责任不在千广公司,且合同履行期间,英联公司多次逾期向千广公司提交原材料,导致千广公司无法加工,故交货期理应顺延,英联公司无权要求千广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四、千广公司提交的产品符合规定,且英联公司在提货时已验收合格,英联公司无权要求千广公司赔偿质量损失。五、***仅为千广公司的股东,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节,英联公司无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六、***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收取英联公司的加工款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且***收取加工款后并未转移或者擅自挪用,该款项一直由千广公司支配,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英联公司一审保全时,也已经足额冻结了千广公司的账户,因此,英联公司无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千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3.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并依法改判支持千广公司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4.判决英联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一、千广公司加工的涉案厂房的钢构件在英联公司提货前已经过验收,且在安装过程中发现小部分瑕疵已及时进行了整改,未给英联公司造成实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千广公司赔偿英联公司整改损失50000元明显不合理。
首先,《钢构件加工合同》第六条约定“验收:钢构件做好,甲方到乙方厂内验收并提货”,因此,一经英联公司提货即视为千广公司加工的钢构件已验收合格。
其次,千广公司的合同义务仅负责钢构件加工,不负责安装,安装公司由英联公司聘请。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安装班组专业技术不过关,在安装过程中未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出现将涉案钢构件安装错位、钢柱间距偏差大、钢柱垂直度偏差大、柱定位偏差不符合安装规范等问题,导致部分钢构件无法安装。千广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反复提到涉案加工的钢构件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英联公司所说的质量问题绝大部分系由于安装不当造成,但一审法院却忽视该问题。涉案工程建设单位虽名为洪×(新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公司),实际系英联公司投资建设,且涉案工程施工监理方佛山市顺德区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公司)实际由英联公司聘请。基于三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骏×公司及安装班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一审采信监理通知书的内容从而判决千广公司承担整改损失,明显有失公允。
再次,鉴定报告已证实涉案厂房的完整性,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同时也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证明涉案厂房整体不存在质量问题,未给英联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最后,虽然英联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千广公司提供的钢构件存在部分瑕疵,但实质仅为几支拉杆需返厂整改,且千广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已及时进行了返厂整改,在千广公司工厂中进行了试拼装方案,并非与设计图纸不符,未给英联公司造成任何实质损失。英联公司虽然提供了《钢构件质量损害统计表》及《联系函》,但上述证据均为英联公司单方制作,且英联公司亦未提供相关付款凭证。因此,上述证据不应作为一审法院酌定整改损失的参考依据。退一步说,即使英联公司产生了整改损失,不可能高达50000元之多。一审判决千广公司赔偿英联公司整改损失50000元明显不合理,应依法予以改判。
二、英联公司确实存在逾期提货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向千广公司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230000元。
诚如一审法院分析,原材料由英联公司提供这即意味着出货前的原材料检测即焊缝检测应由英联公司即原材料供应商完成,与千广公司无关,由检测造成的逾期提货的责任不在千广公司,一审法院不应以此为由不支持千广公司要求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的诉求。事实上,英联公司逾期提货的主要原因并非英联公司检测需耗费时间,而是因为英联公司将安装公司安装不当导致施工现场停工的责任强制性转嫁至千广公司,并以此为由拒绝提货。千广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录音等证据证明千广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英联公司提货,但英联公司逾期提货时间长达23天,导致千广公司车间堵塞严重影响生产,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英联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30000元。
三、预付款性质应为“定金”,英联公司随意解除合同,造成千广公司损失,千广公司有权没收剩余定金,并要求英联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73252元。
根据《钢构件加工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加工总价约1705000元,签订合同三天内支付定金30%(即511500元);出货前按装车次数扣除加工费定金后付清该车货加工费”以及2019年4月25日,英联公司支付500000元是在“交易用途”中备注“定金”,因此,预付款性质应为“定金”,英联公司随意解除合同,造成千广公司损失,千广公司有权没收剩余定金。
英联公司提供原材料830.04吨,千广公司已提供的加工成品732.31吨,费用合计1157607.9元(含加工费、购买螺栓、油漆等)。合同签订至今,英联公司仅支付加工费1210266.7元,扣除应付20%定金即123166.1元[(1100吨-732.31吨+29.62吨)×1550元/吨×20%],英联公司仍拖欠千广公司剩余加工费73252元(1157607.9元+123166.1元-1210266.7元)。因此,一审法院对该诉求未予支持,应予以改判。
四、千广公司仅负责对原材料加工,不负责试件检测和检测过程中的切割,不应承担材料切割费8831.1元。
首先,《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验收:钢构件做好后,甲方到乙方厂内验收并提货,该工程属加工检测或加工焊缝检测,乙方应提供并保证符合要求钢材加工送检样品和检测或焊缝检测合格,否则第三方的复检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果为材料不合格由甲方负责”,但实际上原材料由英联公司提供,不存在由千广公司承担切割费用一说。
其次,根据钢构件加工行业习惯,千广公司只负责对英联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不包含试件的检测(包括焊缝检测)及检测过程中的切割。因为检测需要专门的检测机构通过专业的仪器进行检测,千广公司的工厂根本不具备检测的条件,所以也不可能事后再承诺提供检测服务。
英联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进场后,千广公司已经在钢卷时进行了取样切,并将检测化验件提供英联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中,千广公司的员工所提到切割费由千广公司承担仅指在英联公司提供原材料后,需要检测的试件在检测前由千广公司负责切割,而非指试件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切割费由千广公司承担。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判断由千广公司承担材料切割费更符合双方的合作模式,并酌定由千广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中的30%即8831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五、半成品加工费应按照合同单价1550元/吨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单价的30%计算半成品加工费(21199.35元),明显不合理,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应依法改判。
千广公司加工的半成品是主要零部件加工,工艺复杂,其加工费应按合同约定的成品单价计算。双方签订的《钢构件加工合同》及《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均确认加工单价为1550元/吨,而千广公司加工的钢构件半成品过磅重量为47.26吨,因此,半成品加工费应为73253元(47.26吨×1550元/吨)。上述半成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也可与英联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一一对应,其无理由拒收。同时,由于英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已给千广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判决按照单价的30%计算明显不合理,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应依法改判。
综上,请求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英联公司答辩称:一、千广公司加工的钢构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不是安装班组专业技术不过关,安装不当造成的。千广公司将产品质量问题归咎于安装班组,纯属于推卸责任。如前所述,项目监理机构的问题汇总表、监理意见等证据均能证明是千广公司对钢构件产品加工质量存在问题。在2019年7月2日施工现场会议当中,也有对车间钢结构安装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排查,各方均认可是由于钢结构加工出厂方面出现问题导致暂停施工作业,一审法院裁决千广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是正确的。二、英联公司不存在逾期提货的行为,而是千广公司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千广公司反诉要求英联公司支付违约金23万元毫无依据。由于千广公司的多种违约行为,根本无权没收定金,所收到的预付款应扣除加工费后返还给英联公司。三、千广公司未证明半成品是否完全符合合同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主张按合同单价全额计算加工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且千广公司未对加工后的半成品返还给英联公司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逃避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说明一审法院对于未返还的钢材半成品的裁决处理不当。
***、***未作陈述。
英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千广公司返还英联公司原材料;2.千广公司退回订金61268.8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千广公司向英联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1万元,产品质量损失41200元,两项合计451200元;4.***、***对千广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千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英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千广公司限时在《原材料清单》送货的钢材范围内,向英联公司返还钢材原材料共计108.14吨,若期限内未返还的,则折价4300元/吨进行赔偿;2.判令千广公司向英联公司退回订金82148.5元及利息(以82148.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千广公司向英联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1万元,产品质量损失56600元,合计466600元;4.判令***、***对千广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英联公司与千广公司签订的《钢构件加工合同》、《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2019年5月11日)、《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2019年8月15日)立即解除。诉讼中,英联公司再次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千广公司向英联公司赔偿原材料损失214054元。
千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英联公司立即向千广公司支付剩余加工款61325.1元;2.判决英联公司立即向千广公司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23万元;3.判决千广公司没收英联公司支付的定金113983.9元;4.判决英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中,千广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为:1.判决英联公司立即向千广公司支付剩余加工款70507.3元;2.判决英联公司立即向千广公司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23万元;3.判决千广公司没收英联公司支付的定金123166.1元;4.英联公司支付千广公司剩余半成品加工费73253元;5.判决由英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英联公司与千广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了《钢构件加工合同》,约定:1.千广公司为英联公司承揽加工洪×公司消防设备生产项目1#、2#、3#厂房钢构件加工工作,构件总重约1100吨,加工单价1550元/吨;2.由英联公司提供材料,千广公司按英联公司确认的图纸进行钢构件加工,英联公司每来料100吨材料,千广公司出97吨产品,无任何废铁退还给英联公司。英联公司来料总过磅重量-产品过磅总重量×1.03=剩余材料退还给英联公司;3.钢构件加工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的有关规定。
2019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补充约定:1.如果英联公司来卷板由千广公司包热卷直平,直平需另加30元/吨;2.加工形式:包工,千广公司按英联公司确认的图纸进行加工,英联公司每来料100吨材料,千广公司出97吨产品;3.付款方式:加工总价约1743956元,签定合同三天内支付订金30%(即523187元),出货前扣除该车货加工费订金后付清该车货加工费;4.验收:钢构件做好后,英联公司到千广公司内验收并提货,该工程属加工检测或加工焊缝检测,千广公司应提供并保证符合要求钢材加工送检样品和检测或焊缝检测合格,否则第三方的复检费用由千广公司负担。如果为材料不合格由英联公司负责;5.交货时间:收到订金、图纸确认、材料到厂后第二天算起,25天后开始陆续发货,45天后发货量不少于总工程量的50%,总工期60天完成加工交货;千广公司不能按期完成,每延迟一天赔偿1万元给英联公司。因英联公司不及时提货造成车间堵塞影响生产,每拖延一天,赔偿1万元给千广公司(产品加工好出成品前,千广公司应提前两个日历日通知英联公司,否则责任属于千广公司)。因英联公司供料滞后,工期顺延。
2019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了另一份《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由千广公司加工檩条,加工单价350元/吨,材料到加工场第二天算起,9日后陆续发货。
英联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交付图纸,于2019年4月25日支付了50万元。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英联公司陆续向千广公司供应钢材原料共计830.04吨。
千广公司曾于2019年5月28日通知英联公司安排于2020年5月31日提货3#厂房构件并出货前应先检测,英联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由千广公司选定与落实检测公司,检测合格后由英联公司交费用(2019年5月28日)。随后英联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案外人阿江(2019年5月29日)提供送检材料,并催促千广公司联系检测单位出具报告(2019年6月4日)。另,英联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166件检材加工费定金1万元,于2019年6月6日支付检测材料款19437元。2019年6月21日,英联公司提取了上述钢构件。千广公司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陆续向英联公司发货732.31吨(其中檩条29.62吨、其他钢构件702.69吨)。
2019年6月底开始,英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安装班组人员通过微信聊天群陆续反映千广公司加工的钢构件存在尺寸错误、螺栓孔错位等问题。骏×公司是洪×公司委托的施工监理方。2019年7月至9月期间,骏×公司反映洪×公司消防设备生产项目1#厂房、3#厂房钢构件安装存在梁孔错位、尺寸偏差、缺少部件等问题。千广公司曾派员到施工现场协助处理并拉回了部分构件回厂房检查、修改。此后,双方因构件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英联公司、千广公司相互向对方发出联系函、律师函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英联公司遂停止向千广公司供应2#厂房的原材料并于2019年8月16日发出暂停送料计划的《告知函》,千广公司遂停止加工事宜。英联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诉讼中,英联公司从千广公司处拉回了共计58.36吨钢材原材料,其余钢材原材料千广公司已加工为半成品。案涉工程1#厂房、3#厂房现已安装完毕。
英联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共向千广公司付款合计1210266.7元,所支付款项均是由***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是千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千广公司的股东。
另,英联公司申请对1#厂房、3#厂房的钢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了广东产×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了《钢构件质量鉴定报告》,认为云浮洪×(新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消防设备生产项目1#厂房、3#厂房的完整性,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同时也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英联公司为此预付了鉴定费84048元。
一审法院认为,英联公司与千广公司之间构成加工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针对原、的诉辩意见,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千广公司提供的钢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依据英联公司的申请委托了广东产×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千广公司提供的钢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广东产×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安装完毕的厂房现状进行了勘查,认为“1#厂房、3#厂房所使用的材料‘钢结构’都已使用(或更换修正后使用)完毕,无施工剩余或库存(也就是说无鉴定实物)、现场实物厂房的‘钢构件’均为安装完成符合规格要求的钢结构厂房,因此,需方所说涉案‘钢构件’部分构件尺寸误差过大、孔位不正确或者部分未按图纸钻孔、部分托板位置焊接错误、部分托板未按照图纸焊接等现象无法考究,鉴定所需要的鉴定条件已丧失不复存在……1#厂房、3#厂房的完整性,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同时也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由鉴定报告可知:1.厂房整体现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即英联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安装完成后的钢结构厂房整体存在质量问题;2.鉴定报告是以完成安装后的钢结构厂房作为勘验对象,而英联公司主张的“部分构件尺寸误差过大、孔位不正确或者部分未按图纸钻孔、部分托板位置焊接错误、部分托板未按照图纸焊接”是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且可在安装过程中进行修正,英联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也反映安装班组、千广公司的工作人员曾进行整改,鉴定报告对厂房安装完成之前是否存在英联公司主张的“部分构件尺寸误差过大、孔位不正确”等问题并未进行评价。英联公司提供了施工监理方骏×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书、现场图片,反映钢构件确曾存在“尺寸偏差、孔位不正确、部件缺少连接板”等问题,骏×公司是由厂房业主洪×公司聘请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理公司,法院对骏×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书的内容予以采信。结合千广公司员工在微信中也曾确认部分构件存在“小问题”,并将部分构件拉回厂区返修,以上证据可以证明钢构件曾存在需整改的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整改损失应由千广公司负担。至于整改损失金额,英联公司主张为56600元并提供了统计表,根据监理通知书反映的瑕疵程度,英联公司主张的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法院酌情支持其中的50000元。
二、英联公司是否存在迟延提货、千广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供货的问题。千广公司认为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英联公司逾期提货23天。该期间为提货前检测报告出具期间,《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该工程属加工检测或加工焊缝检测,千广公司应提供并保证符合要求钢材加工送检样品和检测或焊缝检测合格,否则第三方的复检费用由千广公司负担。如果为材料不合格由英联公司负责。”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英联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原材料供应商“阿江”提供送检原材料,之后英联公司又曾要求千广公司协助催促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由英联公司通知千广公司检测单位、质监站到厂检测的时间,综合以上可知,出货前的检测应包括原材料检测及焊缝检测,协议虽约定由千广公司提供钢材加工送检样品及检测,但原材料由英联公司负责(如果为材料不合格由英联公司负责),焊缝检测按理应在英联公司提供原材料的基础上加工完成,实际上英联公司及其原材料供应商均参与了检测环节,故完成检测应系双方共同配合方能完成之义务,千广公司认为检测系英联公司一方的责任,相应期间构成英联公司迟延提货并主张相应的违约金,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此后因千广公司提供的构件存在质量瑕疵,英联公司要求千广公司配合整改暂缓提货,也不构成迟延提货。至于千广公司主张英联公司迟延提供原材料构成违约,因合同并未约定原材料提供的期限,且英联公司也不存在明显迟延的情况,对千广公司该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英联公司主张千广公司从2019年7月15日起出现交货数量低于约定数值,构成逾期交货应由千广公司承担相应的迟延交货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检测报告出具期间的23天,应视为双方共同配合完成检测的合理期间,期间千广公司多次要求英联公司提货,因部分钢构件体积较大,等待发货期间必然对千广公司的产能产生影响,故相应的交货期间应相应顺延23天,顺延之后,按照英联公司的统计方式,千广公司的出货量也并未低于约定的数值。英联公司要求千广公司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的解除、预付款的性质及尚欠加工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英联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请求解除《钢构件加工合同》及两份《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法院对英联公司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合同解除时间应为千广公司签收本案应诉材料之日即2019年9月20日。英联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支付的50万元,双方在《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中明确记载为“订金”,双方在此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均称之为“订金”,由此可见双方已协议变更50万元的性质为订金,千广公司主张按照定金罚则对剩余预付款进行没收,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加工费,双方确认千广公司已交付的钢构件重量为732.31吨(包括檩条重量为29.62吨,其余钢构件重量为702.69吨),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千广公司主张需要平直的钢卷重量为464.52吨,英联公司主张该项重量仅为462.88吨,因英联公司举证的收料单(由千广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忠华签名确认)显示钢卷数量为464.52吨,法院以该证据记载为准,确认千广公司该部分加工费为1157607.9元。至于送检材料费用合计29437元,如前所述,英联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方,送检材料按理应在英联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基础上完成,且千广公司曾在微信中表示:“送检材料让张总(英联公司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线切割费用由我公司承担”(2019年5月22日)、英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在微信中表示:“检测公司你定和落实,检测合格后由我公司交费用”(2019年5月28日)、“以上费用是材料切割费由千广公司支付,材料送检费由英联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千广公司仅承担材料切割费更符合双方的合作模式,英联公司要求千广公司全额承担检测试件29437元,理据不足,法院酌定由千广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中的30%即8831.1元。至于千广公司未能退还的原材料,因英联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才正式发出《告知函》明确暂停2#厂房送料计划,即便千广公司此前提供的部分钢构件存在质量瑕疵,但该瑕疵可以整改修正,最终完成的厂房经鉴定也符合质量标准,即钢构件的质量瑕疵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千广公司在英联公司明确通知停止加工之前为避免工期逾期继续加工不具有过错,英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千广公司已加工的半成品并非案涉合同项下产品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千广公司在英联公司发出正式停工通知后仍恶意加工,法院认为千广公司将部分原材料加工为半成品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英联公司要求千广公司全额折价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英联公司可就半成品返还问题与千广公司协商处理或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半成品重量以千广公司出具的零件清单记载为准即45.59吨(四舍五入),而按照双方约定的损耗率计算半成品数量应为45.84吨[(830.04吨-702.69吨÷0.97-58.36吨)×0.97],差额0.25吨应由千广公司按照英联公司主张的钢材购入综合价格4300元/吨赔偿即1075元(4300元/吨×0.26吨)。
至于千广公司主张的半成品加工费用,应由英联公司按照加工情况合理负担,法院酌情按照单价的30%计算加工费为21199.35元(45.59吨×1550元/吨×30%)。综上,英联公司已付款项1210266.7元扣减应向千广公司支付的加工费1169976.15元(1157607.9元+21199.35元-8831.1元)剩余40290.55元应由千广公司向英联公司返还。千广公司逾期退还该部分款项,对英联公司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英联公司有权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9月3日起按照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仅为千广公司的股东,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英联公司要求***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通过名下个人账户收取了案涉加工款,但因英联公司在本案中申请对千广公司名下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千广公司名下账户已足额冻结了英联公司所申请的保全标的,即***通过个人名下账户收取案涉加工款的行为并不构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英联公司以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英联公司与千广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钢构件加工合同》、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的《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二、千广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英联公司返还预付款40290.55元及支付逾期返还利息(以40290.5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4.2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千广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英联公司赔偿损失51075元;四、驳回英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千广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95.6元(英联公司已预交),由英联公司负担3053.76元,千广公司负担22441.84元;反诉受理费8753.9元,减半收取计4376.95元(千广公司已预交),由千广公司负担。鉴定费84048元(英联公司已预交),由英联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双方的诉辩,对本案的二审争议的焦点本院作如下分析:
第一,关于千广公司是否存在交付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钢构件的违约行为。本案中,一审法院针对案涉钢构件的质量问题已经委托了广东产×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由于现场已经无剩余的钢构件,且已经用于厂房安装好的钢构件经鉴定均符合规格要求,同时该鉴定报告也明确了厂房现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英联公司主张的“部分构件尺寸误差过大、孔位不正确或者部分未按图纸钻孔、部分托板位置焊接错误、部分托板未按照图纸焊接”质量问题可以在安装过程中进行修正。因此,英联公司仍坚持上诉认为千广公司提供的钢构件存在前述重大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英联公司在一审提供了施工监理方出具的监理通知书以及现场图片,可以证实钢构件确曾存在“尺寸偏差、孔位不正确、部件缺少连接板”等问题,千广公司的员工也确认部分构件存在“小问题”并进行过返修,一审在此事实基础上认定千广公司提供的钢构件曾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并参考英联公司主张酌定英联公司的损失为50000元较为妥当,本院予以维持。英联公司以此作为千广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千广公司上诉认为其不应支付50000元,本院均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双方是否分别存在迟延收货和迟延供货的问题。英联公司上诉认为千广公司从2019年5月15日起陆续交货,但未能按约定总工期60天内交付,其最后交货日期为9月23日,比合同约定逾期68日,扣减23日仍逾期45日,英联公司仅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41万元应予支持。而千广公司则上诉认为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英联公司逾期提货23天,应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
如一审判决所述,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21日为提货前检测报告出具期间,根据双方在《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以及证据所反映的实际检测过程可以得知,检测既包括原材料的检测,亦包括加工后的焊缝检测,两项检测应由双方配合才能完成,均非一方责任。因此,一审认定该段期间属于双方共同配合完成检测的合理期间,既不构成英联公司迟延提货,亦不构成千广公司迟延交货正确,应作为合同履行期限的合理顺延,本院予以维持。基于此期间的顺延,按照英联公司的统计方式,千广公司的出货量也并未低于约定的数值,因此,一审对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
第三,关于英联公司所称的原材料损失问题。如一审以及本院前述,千广公司在英联公司明确通知停止加工之前为避免工期逾期继续加工不具有过错,因此,千广公司将部分原材料加工为半成品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英联公司要求千广公司承担全额折价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另基于千广公司出具的零件清单记载以及双方对半成品损耗率和加工费的约定,一审最终确定千广公司应向英联公司交付半成品钢构件的数量为45.84吨,本院予以确认,在一审判决已经支持千广公司45.59吨加工费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提货方式,从减少双方讼累的角度出发,千广公司应向英联公司返还该半成品45.84吨,且在不能足量返还前述半成品钢构件的情况下,则应按45.84吨半成品钢构件对应的原材料47.25吨,以4300元/吨向英联公司支付相应折价款。英联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千广公司所称定金、切割费、半成品加工费的问题。千广公司与英联公司在《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中对于英联公司2019年4月25日支付的50万元明确记载为“订金”,双方在此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均称之为“订金”,由此可见双方已明确该50万元的性质为订金,千广公司仍以此主张按照定金罚则对剩余预付款进行没收,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切割费,虽然千广公司上诉认为根据《钢构件加工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行业惯例,其不应负担部分切割费用。但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中的记录,判令千广公司仅承担检测试件中30%的材料切割费较为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千广公司前述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千广公司主张的半成品加工费用,一审法院按照加工情况酌情按照单价的30%计算加工费为21199.35元(45.59吨×1550元/吨×30%)较为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五,关于***和***的责任问题。一审已对此进行了分析,符合本案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不再赘述,并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除对数量为45.84吨的半成品之外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45.84吨的半成品处理,本院予以纠正。英联公司的部分上诉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予以驳回;千广公司的上诉均缺乏理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91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以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91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佛山市千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案涉45.84吨的半成品钢构件,返还方式为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提,相关费用由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佛山市千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予配合,如佛山市千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足量返还前述半成品钢构件,则应按向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折价款;
四、驳回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49.5元,由广东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95.6元,由佛山市千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5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立伟
审判员  贾小平
审判员  曾慧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