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6424号
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25570T。
法定代表人:刘昱,董事长。
被告:江苏辰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39号翰林壹品城38幢8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3590010G。
法定代表人:孙海全。
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辰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7.17元,减半收取计3873.59元,由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琳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高杰
书 记 员 吴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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