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43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顺堂,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工作者。
被告: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39号翰林壹品城38幢801(B)。
法定代表人:孙海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应嘎是殷都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子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