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45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6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富,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东路79号5楼。
法定代表人:孙海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9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337元,依法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维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叙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