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825民初35号
原告:雅安市新润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爱国路B号21幢2层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辰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1号1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安市新润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辰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雅安市新润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新润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市新润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原告雅安市新润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