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5531号
原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职务:台长。
被告:威海捷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被告威海捷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