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纪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明华、肖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海月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清江绿色产业园宜洋路**iv>
法定代表人:李长奎,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海月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以及车辆、房产、土地或其他不动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娟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