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贵阳乌当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执2334号之一
本院在贵阳乌当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民终41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贵阳乌当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及费用329386.76元、赔偿款118431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7503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9月8日、9月25日、10月23日、11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房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贵州省习水县,经委托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孟欣律师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约谈明确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23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肖海 审判员  韩龙
法官助理张琪斌 书记员徐殿娴